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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大新情况”值得关注

 该资讯由: admin 编辑   发布时间为:2008/11/14 来源:农民日报


  10月下旬,中国第四届社科农经研究大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会上,江苏省农经学会副会长、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调查报告》。报告指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股权集中化趋势、人为设置入社“门槛”、销售环节的“经纪人”倾向、领办人的“趋利”“避害”行为等四大新情况,值得关注。


  股权集中化趋势


  报告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有向经营层集中持有的趋势。包宗顺说,他曾多次调查过的一个蔬菜专业合作社,办得很是不错,2005-2006年间,合作社成员股权持有比较均衡,除企业法人股外,内部成员按每人1股的方式,平均持有合作社的股本金。2007年,合作社在扩大规模、增资扩股的同时,对股本金筹集方式和股权持有者结构进行了重新安排。


  股改后,社员平均持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度提高。调整股权的本质仍是调整收益的分配,即使严格按合作社法执行,由于合作社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必然会导致利润分配向有利于经营管理者的方向发展。


  人为设置入社“门槛”


  报告指出,时下合作社的主导者(领办者、大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合作社门外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基本合作原则相悖。例如,某禽业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年养殖规模要求1万只以上;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养殖水面30亩以上并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入社经营面积在5亩以上等。


  经营者提出的理由通常不外乎:农户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才方便订单生产;有一定规模的农户才会认真经营等。包宗顺说,虽然经营者抬高入社门槛的做法有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却不符合中国的人多地少、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的国情。至少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户家庭的小规模经营仍是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人为抬高入社门槛,会将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挡在合作的门外,无法获得合作的种种利益。


  销售环节的“经纪人”倾向


  报告认为,从调查来看,现实中真正能够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实现生产经营与销售一体化运作的合作社极为罕见,关键问题是在最核心的产品销售环节。时下几乎没有领办人或龙头企业,愿意选择合作意义上最合理的结算方式———根据农户提交产品数量及其销售额,扣除应分摊的销售成本和合作社规定的提留款项后的货款返还农户。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或可称之为“售前结算”方式。


  无论是合同订购也好,随行就市也罢,合作社成员将产品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价格,乃至数量卖给合作社。至于销售中赔与亏,赚多赚少,都是合作社的事,说穿了,就是领办人的事,经营者的事,或龙头企业的事。虽然不少合作社都有可分配盈利二次分配机制。但在目前的民主管理水平下,所能发挥的合作社成员利益共享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的“经纪人”特征非常显著。


  包宗顺分析说,在产品销售环节,由于普遍采取“售前结算”方式,理论上说合作社期望购销差价越大越好。而普通成员的愿望正相反,期望购销差价越小越好。由于任何单一的合作社均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在销售价格方面几乎没有操控的能力,或操控的空间十分有限,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操控目标只能通过尽可能压低产品的收购价格来实现。因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最为关键的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经营者或领办人与普通成员间形成尖锐的利益冲突,严重背离合作初衷


  领办人的“趋利”“避害”行为


  报告还指出,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是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办者之一,一些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及对未来优惠政策的憧憬,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便“借壳生财”,而其他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依旧,属于典型的唯利是图的企业投机行为。


  与龙头企业的“借壳生财”相反,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正式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心存疑虑。他们担心依法登记后会影响自身的控制权和既得利益。这也是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既调动和保护农村能人积极性,又维护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究的课题。


  包宗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要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进一步加大宣传、组织和扶持力度,尤其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态,使农民合作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让农民合作事业真正惠及面广量大的小农户,切实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千万不能让它变了味。

作者:李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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