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精品农业,推进“农产品出岛、出口,进宾馆、进超市”的要求,以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经营为试点,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省热带高效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结合实际,探索试点,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大力发展农产品从农田到零售终端的直接流通方式,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绿色安全、自主品牌的农产品营销网络。
二、试点内容和试点模式 (一)试点内容。引导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大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设施投入,增强鲜活农产品加工配送能力。培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自有品牌,加强农产品质量源头控制的能力与制度建设,建立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长期有效对接的渠道和机制,实现鲜活农产品质量从生产基地到零售终端全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试点模式。经过调研,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我省开展“农超对接”试点模式是“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即由农产品流通企业确定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标准、数量和品种,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在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技术指导下,按要求生产出合格的农产品,形成自主品牌,通过流通企业的冷链和物流配送系统,直接进入省内外超市和宾馆,或进入我省已进行标准化改造达标的、有一定规模的农贸市场或菜市场销售。 三、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 (一)项目内容。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市县的区域内,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当年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二)项目安排的原则 1、符合布局规划。推荐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和农产品流通布局规划。 2、避免重复支持。对享受其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支持。 3、公开择优,示范带动。根据当地农产品基地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推荐规模居前、管理规范、基础条件好、诚信度高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4、优先支持公益性企业和合作社。在2008年抗击雪灾和“5.12”地震灾害中保障市场供应、在帮助当地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1、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指五指山、东方、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等市县,下同)500万元以上。 (3)年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2008年度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西部地区不低于20%)。 (4)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了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2、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半年以上。 (2)社员在100个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3)有符合对接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规模。 (四)项目安排的程序 1、项目申报。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市县商务、财政和农业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附件4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初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按“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县商务、财政、农业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3、项目评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评审经费于项目验收前划拨到省商务主管部门。 4、项目公示。将拟上报的项目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项目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填写《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汇总表》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行文报商务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核准。 (五)具体项目安排意见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 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申报和验收办法》(琼商务建[2009]353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考虑全省农产品流通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推荐规模居前、管理规范、基础条件好、诚信度高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项目。
(六)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依据商务部商建发〔2009〕286号文件《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附件3);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及标准,依据《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农超对接”试点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及标准(试行)(附件4)。 四、项目验收 (一)验收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 2、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3、市县初验和省级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二)验收标准 验收总体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1、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和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依据商务部商建发〔2009〕286号文件《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验收(附件3)。 2、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据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农超对接”试点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及标准》(试行)验收(附件4)。 (三)验收时间 2009年12月20日-2010年1月31日。 (四)验收机构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并聘请省内相关领域专家联合成立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五)验收重点 1、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可设备,满足使用要求。 2、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 3、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六)验收程序 1、企业申请。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2、市县初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农超对接项目相关标准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初验,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商务厅提交初验报告。初验应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3、省级验收。省商务厅根据市县初验情况,组织省验收领导小组赴项目所在地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步骤为: (1)听取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汇报。 (2)审查项目验收材料。 (3)按相关标准进行项目现场验收。 (4)项目承办单位解答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 (5)对项目建成情况和预期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4、省级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并在2010年2月底前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行文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报告有关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等。 (七)验收材料 1、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快速检测系统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装的详细地址。 (6)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2、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 (2)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品牌注册、推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相关费用清单及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八)验收要求 1、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2、当年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延期半年,待项目建设完成或整改后,作为下一年度“农超对接”项目进行验收;对于延期半年后仍未建设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五、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要求,试点"农超对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0%。其中,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或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原则上按每个1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30万元,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2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试点“农超对接项目”资金按如下材料申报和审核: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4、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5、商务部核准试点项目的批准文件;6、试点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7、验收小组签署验收合格的文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9、省商务厅、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 1、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供完整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和农业厅。 2、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省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3、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试点支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施。市县商务、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分析市县鲜活农产品特色优势,选好大项目,抓紧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 (二)积极协调,形成合力。市县商务、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落实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和农产品基地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要素扶持政策,支持项目加快开工建设。
(三)加强监管,有序推进。市县商务、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落实领导和专人负责,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建设任务和实施期限,加强进展状况的动态监管,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如期完工;要督促业主及时取得项目竣工、消防、环保等合格证明材料,指导完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发挥预期功效。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预拨财政资金到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群众举报渠道,健全问责追究制度,保证资金安全,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附件:1.“农超对接”试点企业项目申请书 2.“农超对接”试点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书 3.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4.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及标准 5.“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要求(全部附件点击查看或下载) |